省財政廳等八部門
關于印發《小微企業“戰疫貸”實施方案》的通知
(川財金〔2020〕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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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財政局,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營業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農業農村局、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民營辦)、金融工作局、相關金融機構:
現將《小微企業“戰疫貸”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負責通知至轄內金融機構,并遵照執行。
四川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商務廳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26 日
小微企業“戰疫貸”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 2?月 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的“積極的財政政策要更加積極有為,發揮好政策性金融作用,穩健的貨幣政策要更加靈活適度,緩解融資難融資貴”有關精神及 2?月 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有關要求,為幫助小微企業渡過新冠肺炎疫情難關,積極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促進穩就業穩發展,由財政廳牽頭,聯合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和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金融部門,經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局(民營辦),會同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銀行、四川農信系統各行社及其它地方法人銀行(以下統稱地方法人銀行)、省再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共同開展小微企業“戰疫貸” ?業務,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發揮政府部門組織協調優勢和財金互動功能作用,探索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為小微企業提供低成本融資支持。
一、工作原則
按照“精準助力、增量減價、多方分險、共克時艱”的工作原則,以財政的補助和分險政策、人民銀行再貸款資金支持和相關主管部門的組織推動為支撐,同時積極爭取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轉貸款資金,通過各地方法人銀行“獨立審貸、專業運營”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優質低廉擔保服務,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將貸款精準投向需要重點支持的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通過“幾家抬”引導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貸款支持,實現小微企業快速獲得貸款和融資成本的大幅下降。
二、實施要點
(一)資金來源。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向地方法人銀行發放再貸款資金(包括支農、支小再貸款專用額度,支農、支小再貸款存量額度),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銀行向地方法人銀行提供轉貸款資金,各地方法人銀行積極申請再貸款、轉貸款資金,用以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支持省內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下同)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含農戶,下同)。
(二)支持對象。“戰疫貸”精準支持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重點是承擔疫情期間穩產保供任務的企業、受疫情影響較大遇到階段性經營困難的企業、復工復產急需資金支持的企業、春耕備耕以及畜禽養殖急需資金支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吸納就業能力較強的勞動密集型企業。小微企業劃型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和上一年度末企業有關指標來執行。
(三)貸款流程。地方法人銀行按照風險自擔原則,獨立自主開展審貸放貸。加強銀政企對接,各地經信、農業農村、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以及市場監管局(民營辦),根據上述支持重點擇優推薦擬支持小微企業名單,同步送交當地地方法人銀行和省再擔保公司,審貸通過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滿足信貸需求。對需要擔保的小微企業,省再擔保公司組織合作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提供必要的擔保和再擔保支持。
三、目標要求
(一)貸款金額。單戶企業獲得優惠利率貸款不超過 3000 萬元,其中運用支小再貸款專用額度發放的貸款單戶不超過 1000 萬元。
(二)貸款期限。運用人民銀行再貸款資金發放的貸款期限原則上控制在 1?年以內,運用轉貸款資金發放的貸款最長不超過 2?年。
(三)融資成本。承貸地方法人銀行發放的“戰疫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貸款發放時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50BP(目前為?4.55?),財政
貼息后小微企業實際承擔的貸款利率不超過?4%,較?2019?年全省中小企業平均貸款利率降低 2?個百分點以上。政府性融擔機構等參與“戰疫貸”的
收費水平原則上不超過?1%,較?2019?年全省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平均收
費水平降低 1 個百分點。
四、工作分工
(一)金融機構
- 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銀行。積極對上爭取轉貸款資金額度,并考慮四川省發揮政府組織協調優勢開展“戰疫貸”的客觀情況,盡可能降低資金成本。
- 四川農信系統各行社及其它地方法人銀行。四川農信充分發揮組織協調優勢,指導各經辦機構用好用優再貸款資金。根據各地成員單位經營能力及中小企業貸款需求情況確定轉貸款資金合作機構名單,統一制定小微企業準入門檻及要求,引導各合作機構積極運用轉貸款資金。省內其他地方法人銀行根據自身的風控標準切實強化貸款客戶準入與風險控制要求,在風險自擔和獨立自主審貸基礎上積極響應,合力為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快速提供低成本貸款支持,積極幫助小微企業渡過難關、復工復產,助力春耕生產,同時有效控制貸款風險。對需要擔保的項目,各地方法人銀行原則上應承擔項目?20%的風險損失。
- 省再擔保公司。根據小微企業及貸款銀行需求,組織政府性融擔等合作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及再擔保服務,并按照“4:4:2”模式進行分險, 即:擔保機構承擔融資擔保項目?40%的風險損失,省再擔保公司承擔融資擔保項目?40%的風險損失,貸款銀行承擔融資擔保項目?20%的風險損失。省再擔保公司以“零費率”提供再擔保服務,并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積極向國家融擔基金推薦報送,實現融資擔保機構、省再擔保公司、國家融資擔?;鹨约百J款銀行多方分險(即 4:2:2:2?模式)。
(二)政府相關部門
- 財政部門。對于地方法人銀行運用再貸款、轉貸款發放的符合要求的貸款,財政部門根據貸款金額和期限給予金融機構年化?0.7%的業務獎補,并對小微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年化?0.55%的財政貼息;對于為“戰疫貸”提供符合要求的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擔保機構,財政部門按川財金〔2020〕5?號文規定標準給予擔保費和再擔保費補助?!皯鹨哔J” 業務補貼和補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1?年,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與市縣財政各承擔?50%。
上述政策中再貸款資金、轉貸款資金支持政策不重復享受,且與中省現有各項補貼補助政策不重復執行。相關補貼補助政策與川財金〔2020〕 ?5 號中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為準。
- 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加強再貸款資金管理,引導和督促地方法人銀行按照人民銀行再貸款資金使用管理相關要求,積極申請支農、支小再貸款資金,在廣泛了解當地企業復工復產和農業春耕備耕等情況的基礎上, 深入挖掘合格信貸需求,及時快速提供資金支持。對金融機構使用再貸款資金的情況加強監督,確保資金投向精準、利率符合要求,防止資金“跑冒滴漏”。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地方法人銀行運用再貸款資金發放合格貸款的貼息和獎補審核工作。
- 行業主管部門。各地經信、農業農村、商務部門分別對符合重點支持范圍的工業、農業以及服務業的小微企業進行推薦,市場監管局(民營辦)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進行推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吸納就業能力強的小微企業進行推薦。
-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屬地金融機構開展指導和統籌協調相關工作。
五、審核撥付程序
(一)貸款業務補助和貼息資金
運用再貸款資金發放的貸款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審核并出具意見報送人民銀行成都分行,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廳;運用轉貸款資金發放的貸款由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等政策性銀行分頭審核匯總后報送財政廳。財政廳在規定時間內將省級承擔的補貼和貼息資金撥付至相關市(州)及擴權縣財政局,各市(州)及擴權縣財政局收到省級資金后,及時、足額安排本級財政承擔的補貼和貼息資金,連同省級資金一道,在 5?個工作日內撥付地方法人銀行,地方法人銀行相應沖減企業應付利息。
(二)擔保及再擔保業務補助
再擔保收集匯總合作擔保機構提供的“戰疫貸”擔保業務明細和再擔保業務明細后,報至經濟和信息化廳審核,審核通過后報送財政廳,財政廳在規定時間內將省級承擔的補助資金撥付至相關市(州)及擴權縣財政局和省再擔保公司,各市(州)及擴權縣收到省級資金后,及時、足額安排本級財政承擔的補助金額,連同省級資金一道,在 5?個工作日內撥付擔保機構。
六、其他事項
(一)為充分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各級財政按“一月一結”的方式受理和審核撥付補助資金,確保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不得因為財政資金不及時、不足額、不到位影響政策落地執行效果。
(二)各地各相關部門及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支持小微企業克服疫情影響、及時復產復工以及支持春耕備耕的重要性,切實抓好“戰疫貸”產品及配套政策落地落實,省財政監督檢查局將適時對各地政策執行情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三)為鼓勵“戰疫貸”早投放、快投放,本業務自實施方案印發之日起執行,暫定至 6?月 30?日到期,到期后如需展期將適當降低補助標準。
(四)本實施方案由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