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頻出,高校科研成果轉化是“燙山芋”還是“硬骨頭”?
11月17日,教育部就印發(fā)《促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發(fā)布通知,明確教育部直屬高校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其他高校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涉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各項制度、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良好的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政策環(huán)境。
事實上,在今年8月份,科技部、教育部剛剛印發(fā)《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從十個方面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機制、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政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人事管理制度等進行了明確,有些政策甚至屬于突破性進展,一改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19年未調整的“積弊”。
不到半年時間,相繼出臺一個意見、一份計劃,對于科研人員而言到底有哪些實實在在的改變和獲得感,為什么要揪住高校科研成果這個“牛鼻子”不放。
一塊燙手的山芋
一座多年沒開采的富礦
我們先來拎一下《意見》中的一些干貨條款:
高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要審批或備案。
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
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級政府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加強成果的宣傳和展覽展示。
高校要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和學校實際,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分配辦法,并在校內公開。
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納入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考核評價體系。
政策調整的地方就是之前沒有放開的地方,而之前繁瑣的審批和說不清的成果收益權和處置權讓高校科研成果轉化一直處于尷尬境地。
這里有一組2015年公開數(shù)據(jù):
我國高校:
科技成果轉化率不到10%
轉讓和許可成功專利僅占“活專利”的2.03%
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發(fā)、中試和商品化資金投入僅為1∶1∶10
發(fā)達國家高校:
科技成果轉化率達到80%
產業(yè)化率達到30%
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發(fā)、中試和商品化資金投入比例為1∶10∶100
不難發(fā)現(xiàn),高校成果轉化率低已成為困擾我國創(chuàng)新驅動的突出難題,同時也表明問題卡在成果轉移轉化的后階段。目前,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有四種模式——直接實施、成果轉讓、實施許可和合作轉化。《意見》提出,高校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學校,且成果完成人可與學校簽訂協(xié)議對成果進行轉化,享有相應權益。這一政策突破的正是原有的國有資產處分、產權結構等桎梏。
此外,以實施許可與合作轉化為基準的技術入股、產學研合作、科技園或創(chuàng)業(yè)中心孵化,包括政府牽線的多形態(tài)利益聯(lián)動轉化等,也是當前成果轉化的主要模式。但這些模式主體間利益牽扯,涉及多重法律關系,成為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一大薄弱環(huán)節(jié),因此也導致成果轉移轉化不順暢。
《行動計劃》的主要看點
在用制度為《意見》護航
從上面拎出的干貨看,由于涉及到制度設計、資產處理及利益分配等諸多問題,《意見》更多的是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guī)定等政策文件,而這次的行動計劃則更實更細,更具操作性。
在制度建設方面,行動計劃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優(yōu)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流程,實行成果轉化公示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各方的權益,同時要制定科技人員在崗兼職、離崗創(chuàng)業(yè)和返崗任職的制度,完善鼓勵科技人員與企業(yè)工程人員雙向交流政策措施,并組織開展將企業(yè)任職經歷作為新聘工程類教師必要條件的試點工作。
為挖掘科技成果轉化潛力,行動計劃明確,要加強科技成果源頭管理,開展項目篩選,通過建立專利池、可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儲備庫等手段,培育一批具有一定成熟度、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成果,推動一批市場前景好的科技成果進行小試、中試。
拓寬資金渠道,加強科技與金融結合,是行動計劃明確的重點任務之一,不僅要求發(fā)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同時還要拓寬社會資金參與渠道,如通過組織成立創(chuàng)業(yè)投資基金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高校科技成果轉化。
在完善成果轉化評價體系方面,行動計劃明確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納入高校考核評價體系,分類指導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并將建設科技成果信息系統(tǒng),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發(fā)布機制,向社會公布科技成果和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服務。
如果感覺上面的內容還比較原則,那下面這些內容就比較實了。
成立以學校主要領導為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領導小組,優(yōu)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流程,開列權力清單,明確議事規(guī)則;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的政策措施。實行成果轉化公示制度。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公示制度及異議處理辦法,公示內容包括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各項制度、工作流程、重要人事崗位設置以及領導干部取得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和收益等情況。
制定科技人員在崗兼職、離崗創(chuàng)業(yè)和返崗任職的制度,完善鼓勵科技人員與企業(yè)工程人員雙向交流的政策措施。組織開展將企業(yè)任職經歷作為新聘工程類教師必要條件的試點工作。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各方的權益。對完成“四技”合同項目科研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參照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政策。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定期匯總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報告內容,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機制,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成效納入高校考核評價體系,分類指導高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