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印發《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關于印發《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經信創服〔2016〕282號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決策部署,推動實施《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川經信創服〔2015〕247號),鼓勵和引導創新創業導師對小微企業提供精準服務,加強創新創業導師隊伍建設管理,進一步提升創新創業工作水平,為各地開展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工作提供有效支撐,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6年10月14日

 

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意見》等文件精神,進一步提升對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工作的指導能力和服務水平,有效扶持一批創新創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加強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隊伍建設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以下簡稱“創新創業導師”)是經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及管理的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創新創業導師主要從成功創業者、知名企業家、天使投資人、專家學者、行業專家中選聘產生,為全省創新創業者提供幫扶指導服務。

第三條 ?創新創業導師在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創業宣傳、指導和幫扶工作。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創新創業導師的認定及管理。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協助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轄區內創新創業導師進行管理。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范圍

第五條 根據小微企業創新創業需求,按照自愿原則,建立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門類齊全的創新創業導師隊伍。創新創業導師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堅持原則,身心健康。

(二)熱愛創新創業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素養,在業內具有較高的聲譽。

(三)樂于幫助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小微企業提供公益服務和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提高小微企業創新創業能力。

(四)積極參加創新創業服務活動,愿意服從安排并完成相關指導工作。

第六條 創新創業導師須具備以下一項及以上的專項條件:

(一)有創業經驗并已經獲得成功,或有輔導創業者成功的經歷,熟悉企業管理、市場運作、技術創新,對經濟、行業和技術發展有預判能力。

(二)有資金、人才、技術、市場、設施等資源,在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創辦或管理企業等方面有豐富經驗或專業特長,并具有豐富的授課、指導經驗。

(三)精通創新創業政策,能夠為企業解讀相應配套政策,并為政策落地提供服務。

(四)持有律師、注冊會計師、創業咨詢師、職業規劃師、國際注冊管理咨詢師、企業管理咨詢師、創業培訓講師以及經國家認可的各類高級職稱等資格證書,并有5年以上從業經歷的專業人員優先。

第七條 創新創業導師申報范圍:

(一)在孵化器(眾創空間、小企業創業基地)成功創業的企業負責人;

(二)大企業大集團的相關負責人或具有5年以上企業經營管理經驗的高層管理人員;

(三)擁有豐富創業經驗和整合創業資源能力的成功創業人士及海外著名高校留學歸國人員;

(四)財稅、工商、金融、市場分析、法律、會計、外經外貿、投融資機構和管理咨詢等社會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及高級專家;

(五)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資深法律界人士和專利代理人;

(六)具有企業管理經驗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學科帶頭人,知名技術和管理專家。

第三章 ?申報程序與聘任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創新創業導師申報工作,具體時間及要求以當年申報工作通知為準。

第九條 創新創業導師的申報遵循自愿原則,采取單位推薦和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由申報主體向所在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進行申報。省級有關單位、專家學者、行業領袖可以直接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申報。

第十條 各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和要求,負責本市(州)創新創業導師的審核推薦工作。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對申請人資格條件、業績材料進行初審,形成推薦意見并正式行文,填寫《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申報表》,并附被推薦創新創業導師的申報材料,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結合市(州)經濟和信息化委推薦意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網站及有關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創新創業導師,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認定為“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并及時在相關門戶網站及媒體公布。

第十三條 創新創業導師聘任。通過評審和公示無異議的創新創業導師,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頒發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聘書,聘期為3年。聘期到后可根據履行工作職責情況續聘或解聘。

第四章 ?服務內容與服務方式

第十四條 創新創業導師服務內容 :

(一)為企業提供創新創業咨詢、培訓授課,指導其依法創新創業。

(二)為企業提供相關法律、人力資源、財稅、生產、營銷、技術研發、投融資、心理輔導等咨詢服務。

(三)鼓勵創新創業導師與被輔導企業開展股權投資、產業鏈對接等深度合作。

(四)積極宣傳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五)收集和反映企業的需求以及創新創業發展過程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為政府部門宏觀決策提供參考咨詢。

(六)參加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組織的各類創新創業輔導活動,積極建言獻策。

第十五條 創新創業導師服務方式:

(一)項目評估。創新創業導師以“評估師”或“評委”的身份,開展創業園、孵化器及各類創新創業指導(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新創業項目評審(評估)、創新創業活動評比等工作,對創新創業項目或企業進行評審和論證,提出改善建議,提高創新創業項目質量和孵化成功率。

(二)結對幫扶。創新創業導師與創新創業企業結成對子,并通過見面會、上門指導、電話、電郵等多種方式,開展“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幫扶和指導工作。

(三)培訓授課。擔任專題培訓或講座授課嘉賓,幫助創新創業企業進一步樹立正確的創新創業意識和市場意識,掌握熟悉創業相關的工商、稅務、金融、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創新創業項目定位、創新創業項目規劃、企業管理等專業知識和扶持政策,提升創新創業企業的資源整合能力、決策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從而提高企業和品牌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其他創新創業活動。參加政府部門、高校或有關機構

組織的其它創新創業相關活動,如創新創業大賽、論壇、宣講等,共同營造全民創新創業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五章 管理與支持措施

第十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創新創業導師的日常管理。包括:受理創新創業導師申請推薦資料并提出審核意見;收集、整理創新創業導師基本信息,建立創業幫扶“服務檔案”;對創新創業導師的服務方式、成效進行記錄、跟蹤,提出使用意見及建議;組織創新創業導師參與各類活動,切實為小微企業提供創新創業指導、創新創業支持等精準服務;對創新創業導師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十七條 ?建立創新創業導師服務績效檔案。

(一)建立服務情況收集制度,記載每個創新創業導師開展每次創新創業指導的情況,并負責收集創新創業企業對指導效果的意見反饋,即《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服務效果反饋表》,建立創新創業導師參與創新創業指導服務滿意度調查檔案,為創新創業導師續聘及考評提供依據。

(二)創新創業導師指導創新創業企業參加各類項目申報、評比、競賽、科研等活動中獲得相關榮譽或業績的,應如實記入幫扶檔案,并作為創新創業導師續聘和考評的重要指標。

第十八條 創新創業導師名單及相關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管理,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不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指導活動。

(二)以創新創業導師名義,在社會上從事創新創業導師職責范圍之外的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損害創新創業導師形象。

(三)在開展創新創業服務活動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四)泄漏創新創業企業商業秘密。

(五)被創新創業企業投訴累計達到3次及以上。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創新創業導師職責或自行申請退出。

第十九條 支持措施:

(一) 創新創業導師按“自愿參加,公益和有償服務相結合”原則參與創新創業指導服務。

(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有關部門,為創新創業導師組織沙龍、會議、開展業務指導等活動提供場地資源支持。

(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對創新創業導師結對幫扶的優秀小微企業或優質項目進行相關扶持。

(四)每年組織對創新創業導師的輔導成果進行評估,評選出若干名年度優秀導師,頒發榮譽證書。通過電視、網絡、報刊、雜志等媒體加強對優秀導師的宣傳、推廣。

(五)創新創業導師勞務報酬原則上由邀請單位支付。創新創業企業自愿的延伸性服務項目,雙方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協商執行。

第二十條 創新創業導師要不斷增強創新創業服務能力,提升影響力,發揮示范帶動作用。創新創業導師須在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創新創業導師在服務企業過程中,雙方出現矛盾、糾紛或造成損失的,屬公益性服務的原則上導師不承擔責任;屬雙方延伸性服務的,按照雙方合同等約定依法依規處置。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申請表

  1. 四川省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導師服務效果反饋表

(2016年10月25日四川省經信委發布 來源:創業促進與服務體系處)